付佳萌、保定友诚保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06民初8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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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民初8307号案件名称
付佳萌、保定友诚保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付佳萌;保定友诚保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06民初8307号原告:付佳萌,女,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保定友诚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东路未来石一号楼A座1520室。法定代表人:臧彬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付佳萌诉被告保定友诚保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付佳萌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佳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佳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付佳萌负担。审判员 胡紫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齐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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