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海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3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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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3063号案件名称
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海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海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3063号申请执行人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世纪中心1301-1305。法定代表人陈法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涛,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海涛,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新疆尼勒克县。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海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3063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新审 判 员 刘建红审 判 员 何晓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立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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