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心相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8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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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8821号案件名称
重庆心相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重庆心相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韵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8821号 原告:重庆心相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36581290J。法定代表人:欧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寇芬,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韵,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重庆心相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心相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心相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心相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心相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兴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红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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