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某某、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31执恢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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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执恢260号案件名称
景某某、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景某某;杜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31执恢260号申请执行人景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的(2019)陕0831民初12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杜某某在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景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某某主动履行了相关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案件受理费700元杜某某已兑现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规定,被执行人吴安亚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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