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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成、任彦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22民初2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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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522民初2421号
  • 案件名称

    吕成、任彦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吕成;任彦彬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22民初2421号原告:吕成,男。被告:任彦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成与被告任彦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吕成预交),由原告吕成负担。审判员  吴洪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金易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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