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嘉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113财保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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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3财保49号案件名称
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嘉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嘉源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财保49号申请人: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沈阳嘉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李玉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嘉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500,00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嘉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500,00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邸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陈**书 记 员 高 鑫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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