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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3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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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3575号
  •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某;孙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3575号原告:张某,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孙某,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70元(原告张某已预交),减半收取为435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张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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