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仕平与重庆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9民初4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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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9民初4409号案件名称
胡仕平与重庆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胡仕平;重庆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9民初4409号 原告:胡仕平,男,汉族,1971年10月06日出生,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重庆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重庆市忠县红星小区新华支路2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686228754T。法定代表人:母泽政。原告胡仕平与被告重庆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仕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母泽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仕平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契税款745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2016年11月份在被告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XXXXXXXXXXXX房屋处购买房屋,并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原告也缴纳了购买房屋的所有款项,契税缴纳了7451元,约定首套房的契税全退,嗣后,原告一直叫被告退还,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为了维护原告胡仕平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按前述诉讼请求予以判决。被告重庆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按照国家政策,在2015年7月2日至2015年10月7日期间购买的房屋是应当全额退还契税,原告全额缴纳契税的事实也成立,但因为原告购买的房屋是2016年11月,不在该期间内,不能全额退还,仅能退还3904元。原告对被告答辩无意见。本院认为,原告对退还3904元款项无意见,系原告合法处置自身权利,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重庆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胡仕平返还契税款3904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胡仕平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刘小彬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法 官助 理 周 明书 记 员 梁大敏 - 1 -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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