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罗小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1执4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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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1执4712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罗小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耒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罗小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1执47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住所地:耒阳市城北路邮政综合大楼。负责人刘仁,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罗小兵,男,汉族,1975年1月5日出生,住耒阳市。本院在执行(2019)湘0481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罗小兵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查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81执4712号一案的执行。如果有需要恢复执行的情形,申请人可以要求重新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春英审判员 钟 琦审判员 徐 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邵盼盼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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