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定桥、麦根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784民初2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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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84民初2838号案件名称
郑定桥、麦根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鹤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郑定桥;麦根源;梁惠珍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784民初2838号原告:郑定桥,男,汉族,1963年7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彦,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根源,男,汉族,1976年9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梁惠珍,女,汉族,1974年6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郑定桥与被告麦根源、梁惠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21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定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彦、被告麦根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惠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是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定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293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9349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麦根源辩称,对欠款数额有异议,2015年6月9日前单据已经结算,尚余7446元未付。实际欠原告多少货款被告不清楚,因为单据在原告手上,被告支付货款,原告没有将单据给被告。被告梁惠珍无提出答辩意见,又无向本院提供证据,更无出庭辨认原告提供的证据,故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原告保证了其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本案又无其他证据足以推翻原告提供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及其认为所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查明的事实两被告为夫妻关系。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间,原告向两被告的农场供应饲料。两被告收到原告供应的饲料后,在《送货单》的“收货单位及经手人”处签名确认。2021年2月6日,被告梁惠珍在空白的《送货单》上向原告立具欠条,内容为:“麦根源欠郑定桥饲料款:(229349元),欠款人:梁惠珍”。此后,两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经追收无果而提起本案诉讼。裁判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虽然原告与两被告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但被告麦根源对原告供应饲料的事实无异议,结合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及欠条,足以证明原告与两被告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买卖合同成立、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麦根源对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及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两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229349元未付。被告麦根源提供一份被告梁惠珍于2015年6月9日立具的“麦根源欠郑定桥饲料款:(7446元正)”的欠条,抗辩2015年6月9日之前的饲料已结算,但该欠条没有注明是截止至何时的货款,且该欠条的立具日期在被告梁惠珍于2021年2月6日立具的欠条之前,被告梁惠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本院对被告梁惠珍于2021年2月6日立具的欠条所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据此,本院对被告麦根源的抗辩不予采纳。两被告没有及时向原告付清货款,应负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两被告支付货款2293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以229349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2021年6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没有超出法定可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标准和期间,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麦根源、梁惠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定桥支付货款2293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9349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9日起至本判决规定之付清款日止,按2021年5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70.1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麦根源、梁惠珍负担。原告郑定桥已预交的受理费2370.12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麦根源、梁惠珍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370.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粤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书 记 员 胡丽珍冯婉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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