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天云、赵存福与长春市华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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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5315号案件名称
栗天云、赵存福与长春市华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赵存福;栗天云;长春市华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315号原告:赵存福,男,汉族,1966年7月18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栗天云,男,汉族,1964年12月16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长春市华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兆南,董事长。 第三人: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重亮,董事长 原告栗天云、赵存福与被告长春市华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栗天云、赵存福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栗天云、赵存福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栗天云、赵存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98.00元,由栗天云、赵存福负担。 审判员 赵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肖惠涵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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