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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存、高文彪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25民初2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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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425民初2438号
  • 案件名称

    王金存、高文彪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郏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金存;高文彪
  • 案件缘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25民初2438号原告:王金存,女,1963年2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石修(系王金存之丈夫),男,1963年3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告:高文彪,男,197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河南礼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存与被告高文彪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王金存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高文彪的起诉。本院认为,王金存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金存撤回对高文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金存负担。审 判 员 陈丽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郜凯琼书 记 员 李兰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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