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区支行、王子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新0202财保26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202财保261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区支行、王子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其他执行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区支行;王子阳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202财保26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区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大庆东路5号。    负责人:朱晓麒,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蒙蒙,新疆同泽(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子阳,男,1981年8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第十七居民区。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区支行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事项为:1.对被申请人王子阳名下价值33,231.47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财产线索:被申请人王子阳名下车牌号×××号“魏派牌”汽车一辆);2.本案的保全费由被申请人王子阳承担。为此,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区支行出具担保函,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区支行与被申请人王子阳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逾期还款明细,上述证据从形式上表明,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区支行与被申请人王子阳之间存在借款合同民事法律关系,被申请人王子阳尚欠部分信用卡透支款未偿还。现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区支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且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子阳名下×××号“魏派牌”汽车。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52.31元,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区支行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田景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晨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