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曹建平、朝阳晟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2执104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02执1044号
  • 案件名称

    曹建平、朝阳晟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曹建平;朝阳晟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曹建平,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朝阳晟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0721558532,住朝阳市双塔区竹林路四段86-40号。法定代表人周颖光,经理。申请执行人曹建平与被执行人朝阳晟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302民初28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阳晟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1170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朝阳晟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曹建平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朝阳晟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曹建平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朝阳晟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江审判员 吴建军审判员 席 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柳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