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彦清、拜阿旦等郭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民终1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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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民终1243号案件名称
杨彦清、拜阿旦等郭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彦清;拜阿旦;郭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2民终12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彦清,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拜阿旦,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江,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光明,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彦清、拜阿旦因与被上诉人郭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额敏县人民法院(2020)新4221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杨彦清、拜阿旦二审中提供的新证据可能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额敏县人民法院(2020)新4221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额敏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彦清、拜阿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武红岩审 判 员 张莉 审 判 员 潘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布音 书 记 员 玛迪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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