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婉婷、马思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5民初4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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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05民初4685号案件名称
徐婉婷、马思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徐婉婷;马思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5民初4685号原告:徐婉婷,女,199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洛阳市涧**。被告:马思远,男,199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区。原告徐婉婷诉被告马思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徐婉婷于2021年9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婉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婉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婉婷负担。审判员 李晓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珂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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