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朱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4民初3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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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初3770号案件名称
刘超、朱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超;朱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4民初3770号原告:刘超,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朱斌,男,199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原告刘超诉被告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刘超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超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超负担。审判员 徐殿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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