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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焕、李昌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2民初15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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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2072民初15752号
  • 案件名称

    孙焕、李昌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孙焕;李昌菊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15752号原告:孙焕,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李昌菊,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原告孙焕与被告李昌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焕负担。审判员  吴柏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黎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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