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焕、李昌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2民初15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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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2072民初15752号案件名称
孙焕、李昌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孙焕;李昌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15752号原告:孙焕,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李昌菊,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原告孙焕与被告李昌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焕负担。审判员 吴柏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黎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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