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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桂宝、无锡市洪业天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4民初4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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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4民初4280号
  • 案件名称

    宗桂宝、无锡市洪业天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宗桂宝;无锡市洪业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4民初4280号原告:宗桂宝,男,1989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告:无锡市洪业天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314164286L,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锦鸿东路44号。法定代表人:顾春林。原告宗桂宝与被告无锡市洪业天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宗桂宝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桂宝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宗桂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已由宗桂宝预交),由宗桂宝负担。审 判 员 牛文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陆 凯书 记 员 谢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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