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与陈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4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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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执4689号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与陈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陈俊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1执4689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122、1128号。负责人:张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株林,男。被执行人:陈俊,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与陈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沪0101民初12999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陈俊应给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保全费共计XXXXXXX.9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生效后,陈俊未自觉履行,权利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俊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顾北东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期限为转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执行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等信息,有牌照为沪BPXXXX小型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查封,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宁审 判 员 沈文轩审 判 员 吴 乐法官助理 成杨森书 记 员 成杨森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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