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人民法院、吴树良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0执2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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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80执2455号案件名称
简阳市人民法院、吴树良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简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简阳市人民法院;吴树良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0执2455号申请执行人:简阳市人民法院,住所地简阳市人民路395号。法定代表人:周斌,院长。被执行人:吴树良,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本院在执行吴树良罚金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树良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并进行了传统调查。经查,本院在(2019)川0180执428号案件中已执行到4,156,293.35元,以及仍有部分车位、车辆需处置,但因被执行人吴树良涉及(2020)川0180刑初283号刑事案件中1,021名集资参与人以及(2018)川0180刑初199号刑事案件中493名集资参与人共计46,947,086.33元的退赔,上述财产处置后远不足以退赔上述集资参与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之规定,执行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在执行罚金顺位之前,本院执行到位金额需先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故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罚金。现因本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对吴树良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本院已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平审判员 杜德明审判员 陈军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志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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