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中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运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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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629号案件名称
衡阳中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运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衡阳中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运展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629号原告:衡阳中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新家村118号406。法定代表人:王伸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政,湖南弘一(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静,湖南弘一(衡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运展,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原告衡阳中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运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衡阳中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中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中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阳中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玉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唐文君书 记 员 周睿欣 校对责任人:唐 文 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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