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大连高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202财保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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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财保349号案件名称
上海立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大连高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上海立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大连高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2财保349号申请人:上海立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X区X路X号。法定代表人:随国明。委托代理人:张博,系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连高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X区X路X号X层X号。法定代表人:马辉。申请人上海立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连高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28293.76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高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28293.76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立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邓玉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倩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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