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1、马某2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2922民初1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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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521号案件名称
马某1、马某2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马某1;马某2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甘2922民初1521号原告:马某1,男,回族,1985年6月12日出生,甘肃省康乐县人,农民,小学文化。被告:马某2,女,东乡族,1987年4月10日出生,甘肃省广河县人,农民,中专文化。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男孩马某3(现年10岁半),婚生男孩马某4(现年2岁半)均有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114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2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农历正月按乡俗举行了婚礼。后于2011年2月23日在康乐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手续,双方于2011年1月6日生育男孩马某3(现年10岁半),于2019年1月21日生育男孩马某4(现年2岁半)。婚后感情一般。由于原被告系包办婚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随着共同生活时间的变长,双方无法沟通夫妻矛盾频发。原告外出挣钱,每天起早贪黑、风里来雨里去的吃尽苦头,但被告不体谅原告的辛苦,并频频类茬闹事,双方无法正常交流。2021年1月9日,被告回娘家居住,两天后将孩子送回原告家中,原告去被告娘家叫被告回家,其家人不告诉原告被告的去处。被告的行为伤透了原告的心,让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对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彻底绝望。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马某2同意与原告马某1婚姻和好;二、在日后的生活中,双方互谅互让,遇事相互商量,相互理解;三、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生人民陪审员 马希胜人民陪审员 马春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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