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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云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106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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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106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云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云波;贾聪哲;郝栋媚;晋州市晟钰冷库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3执10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朝阳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7800737P。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郝云波,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被执行人:贾聪哲,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被执行人:郝栋媚,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被执行人:晋州市晟钰冷库,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孔目庄村,注册号130183600192623。经营者:郝云波。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郝云波、贾聪哲、郝栋媚、晋州市晟钰冷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冀0183民初408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郝栋媚偿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自2016年11月16日计算至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4.55‰计息。应当扣除已还利息90.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被告晋州市晟钰冷库、贾聪哲、郝云波对上述借款、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晋州市晟钰冷库、贾聪哲、郝云波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郝栋媚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郝栋媚承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按判决书中内容履行,权利人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车辆、工商、证券、住房公积金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方面进行了查询。2021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云波、贾聪哲达成执行和解。现被执行人郝栋媚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郝栋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郝栋媚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的上述债权未能全部实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冀0183执106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江深人民陪审员  刘 林人民陪审员  刘 茹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孟鹏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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