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谢元六、漆波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1执84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1执840号
  • 案件名称

    谢元六、漆波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谢元六;漆波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1执840号申请执行人:谢元六,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被执行人:漆波,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申请执行人谢元六与被执行人漆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湘062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元六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漆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4日、2021年9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到被执行人漆波无存款,无证券开户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2021年8月18日,本院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漆波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房产。2021年8月18日,本院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漆波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公积金。2021年9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漆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15000元均未执行到位,银行账户已冻结。除上述部分财产外,目前另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荣 幸审判员 陈雄文审判员 汤满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仔鸿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