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曲与陈云霞,章兵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9)渝0105民初1859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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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渝0105民初18593号之二案件名称
袁曲与陈云霞,章兵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袁曲;陈云霞;章兵;章旅;陈幼琼;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5民初18593号之二 原告:袁曲,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珏,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文鹃,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大西洋国际大厦3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641754X4。负责人:陈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兵,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袁曲与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袁曲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曲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袁曲负担。 审 判 员 卢玉萍 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馨悦-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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