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哲、金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5执4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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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15执4191号案件名称
金哲、金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金哲;金花;青岛祥泰永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15执4191号申请执行人:金哲,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和龙市。申请执行人:金花,女,1989年1月14日出生,朝鲜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青岛祥泰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经济开发区张家烟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086486477L。法定代表人:梅冬庆,执行董事。关于申请执行人金哲、金花与被执行人青岛祥泰永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215民初4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祥泰永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2021)鲁0215民初48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周吉红审判员 韩红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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