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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终本6407docx(2021)陕0112执64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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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640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苟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终本6407docx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苟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64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层,统一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7208。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苟某某,男,198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本院执行的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苟某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9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9590.1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档案已查封,被执行人无房产、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  校对人:王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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