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孝利、但晓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1民初1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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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民初1588号案件名称
隆孝利、但晓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隆孝利;但晓斌;张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1民初1588号 原告张健,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3日,住陕西省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302034816。 被告但晓斌,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30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908304836。被告隆孝利,女,汉族,生于1968年11月7日,住陕西省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2196811074826。 原告张健与被告但晓斌、隆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张健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健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原告张健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刘 华 二〇二一年 九 月 十六 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娜书 记 员 熊 玮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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