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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孝利、但晓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1民初1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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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民初1588号
  • 案件名称

    隆孝利、但晓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隆孝利;但晓斌;张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1民初1588号  原告张健,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3日,住陕西省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302034816。 被告但晓斌,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30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908304836。被告隆孝利,女,汉族,生于1968年11月7日,住陕西省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2196811074826。 原告张健与被告但晓斌、隆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张健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健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原告张健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刘  华  二〇二一年 九 月 十六 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娜书   记  员    熊  玮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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