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2民初382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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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2民初3828号之二案件名称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昊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2民初3828号之二原告: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0606号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北楼。 被告:常昊,女,汉族,1988年1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原告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申请撤回对被告常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雷振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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