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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潘敬艺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民终3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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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7民终3872号
  • 案件名称

    陈伟、潘敬艺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陈伟;潘敬艺;吴韶辉;谢炳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民终38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伟,男,196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刚成,系福泉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敬艺,男,197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福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韶辉,男,1973年1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福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炳永,男,197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福泉市。上诉人陈伟因与被上诉人潘敬艺、吴韶辉、谢炳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2021)黔2702民初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伟在上诉期内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一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于2021年6月25日开具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上诉人陈伟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期限内交费,也未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桂刚审 判 员 陈福江审 判 员 朱代昀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陆 梅书 记 员 雷春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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