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源金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叶永青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保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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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保440号案件名称
湖南湘源金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叶永青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湖南湘源金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叶永青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保440号申请人:湖南湘源金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科技工业园内和森大道西457号。法定代表人:李源湘,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叶永青,男,197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关于申请人湖南湘源金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叶永青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民初27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叶永青的存款,查封了被申请人叶永青名下的车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民初27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荣遐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闻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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