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学平、余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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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942号案件名称
汪学平、余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汪学平;余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942号申请执行人:汪学平,男,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现住成都市郫县。被执行人:余波,男,198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汪学平与余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521民初17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余波应偿还汪学平借款150000元。因余波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汪学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汪学平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余波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21执1942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舒 婉审 判 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 伽书 记 员 崔忠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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