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廷权、黄欣连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26执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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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26执408号案件名称
李廷权、黄欣连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那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廷权;黄欣连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26执408号申请执行人李廷权,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被执行人黄欣连,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廷权与被执行人黄欣连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1026民初49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欣连即日向申请人李廷权支付共有房屋份额补偿款人民币30000元,并将本案案件申请执行费350元缴纳至本院。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工作,2021年9月14日,被执行人黄欣连将本案执行款30000元交至那坡县人民法院一案一账户内。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2021)桂1026执408号申请执行人李廷权与被执行人黄欣连离婚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俏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丽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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