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筱红、黄晓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4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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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476号之一案件名称
苏筱红、黄晓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苏筱红;黄晓香;张武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4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筱红,女,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晓香,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武华,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苏筱红与被执行人黄晓香、张武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的(2020)湘0304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3日,本院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黄晓香、张武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苏筱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发起两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2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黄晓香、张武华名下的房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武华名下的房屋,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予以查封,系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2021年8月26日至2024年8月25日)。2021年8月15日查询了被执行人黄晓香、张武华在湘潭的公积金与商业保险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黄晓香名下有多张保险单,因变现价值过低,暂不予处置。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5日以电话的方式通知了申请执行人苏筱红,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能提供。2021年9月2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黄晓香、张武华限制了高消费及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以电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苏筱红,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晓香、张武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未受偿金额为59038.33元(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808.33元、迟延履行利息2310元、案件受理费1260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费1100元)。本院认为,本案未受偿的金额为59038.33元。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晓香、张武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苏筱红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苏筱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苏筱红发现被执行人黄晓香、张武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陈 琦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焦 勇代理书记员 李 双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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