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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阿健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吉0106刑初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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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6刑初321号
  • 案件名称

    贾阿健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贾阿健
  • 案件缘由

    诈骗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吉0106刑初321号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阿健,男,1999年2月20日生,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居住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曾因犯诈骗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二部刑诉[2021]Z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阿健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夏维肖、陈明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阿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8日至10日,被告人贾阿健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陈某穿越到其母亲患脑出血的那一天,以便让陈某带其母亲提前去体检看病,骗取陈某的信任并索要各种费用,陈某在长春市绿园区蓝调倾城41栋家中陆续通过微信向贾阿健转账人民币7361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阿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阿健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阿健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阿健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身检查笔录、谅解书、微信交易记录与转账电子凭证、账号及聊天记录截图、通话记录、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陈某陈述、被告人贾阿健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贾阿健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阿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贾阿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够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告人贾阿健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阿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其之前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孙冰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洪涵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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