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汉与袁晓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2民初5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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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2民初5846号案件名称
杨先汉与袁晓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杨先汉;袁晓兵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5846号 原告:杨先汉,男,1964年12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毅,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重庆市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袁晓兵,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原告杨先汉与被告袁晓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先汉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先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先汉负担。 审 判 员 李长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吕雪松书 记 员 郑童格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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