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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汉与袁晓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2民初5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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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2民初5846号
  • 案件名称

    杨先汉与袁晓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杨先汉;袁晓兵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5846号 原告:杨先汉,男,1964年12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毅,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重庆市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袁晓兵,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原告杨先汉与被告袁晓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先汉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先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先汉负担。      审    判    员      李长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吕雪松书   记   员    郑童格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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