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1102执恢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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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102执恢566号案件名称
傅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贺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傅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1102执恢566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傅明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傅明和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出具结案证明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本院作出(2020)桂1102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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