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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林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49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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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49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张某某、林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某;林某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4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林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林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林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偿还欠款8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陕D***P的五菱牌汽车一辆,在对该车辆车户进行查封时,因该车辆目前已转移登记,故未能成功查封。后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先向申请执行人履行4000元案件义务,剩余案件款、受理费共计4525元,有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底前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在收取4000元案件款后表示先行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而履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出具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30执4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新兵审判员  王海军审判员  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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