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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炎丰、湖北绿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1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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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1273号
  • 案件名称

    唐炎丰、湖北绿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唐炎丰;湖北绿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1273号申请执行人唐炎丰,男,汉族,1975年1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北绿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豪,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唐炎丰与被执行人湖北绿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唐炎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202民初29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湖北绿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202民初29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建刚审判员  陈 柯审判员  易大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可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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