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志铭与潘志强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0民特16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特1636号案件名称
潘志铭与潘志强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潘志铭;潘志强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10民特1636号申请人:XXX,男,195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登柱,上海地球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X,男,195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代理人:XXX(系被申请人XXX之妻),女,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贵阳路XXX号。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XXX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X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XXX为被申请人XXX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兄弟关系,被申请人的父亲潘光海于2007年2月5日报死亡,被申请人的母亲沈英娣于1991年3月2日报死亡。被申请人与代理人XXX于2010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申请人患有XXX疾病,为XXX残疾人,残疾XXX,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正常参加社会活动和民事活动,为了方便照料被申请人,故现提出申请。被申请人XXX的代理人XXX称,申请人陈述属实,同意宣告X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申请人XXX担任被申请人XXX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XXX,男,195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贵阳路XXX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兄弟关系,被申请人XXX的父亲潘光海于2007年2月5日报死亡,被申请人XXX的母亲沈英娣于1991年3月2日报死亡。被申请人XXX与代理人XXX于2010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2020年5月9日签发的《残疾人证》上载明:被申请人XXX为XXX残疾人,残疾XXX,联系人为XXX。2021年9月1日,申请人XXX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以上事实,由户籍摘抄资料、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申请人XXX患有XXX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并已被确定为XXX残疾人,残疾XXX,此节事实有《残疾人证》为证,故申请人XXX要求宣告X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XXX系XXX之弟,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以担任XXX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X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XXX为XXX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扬书记员 王好义李玮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