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黑1085执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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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黑1085执424号案件名称
周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周华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黑1085执424号被执行人:周华,男,1969年2月25日,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本院在执行周华罚金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周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周华在1.龙江银行;2.财付通账户内有存款。经对被执行人周华名下的房屋、土地、车辆等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周华无相关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是6000.00元,已执行274.37元,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玺臣审判员 刘 成审判员 李长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长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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