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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秀梅、徐迎春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1执4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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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执4299号
  • 案件名称

    崔秀梅、徐迎春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崔秀梅;徐迎春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1执4299号申请执行人:崔秀梅,女,1963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徐迎春,女,1954年2月5日生,满族,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崔秀梅与被执行人徐迎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24民终2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崔秀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迎春返还案件受理费12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徐迎春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f207b4454dbcedc2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1200元。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崔秀梅申请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24民终201号民事判决执行的1200元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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