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蓝田县天富润滑油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知民终1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知民终100号案件名称
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蓝田县天富润滑油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蓝田县天富润滑油经营部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知民终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蓝田县天富润滑油经营部,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经营者:田润龙,男,197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XX镇XX村XX村XX小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曹军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蓝田县天富润滑油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蓝田县天富润滑油经营部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因蓝田县天富润滑油经营部与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二审中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撤回对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的上诉。本院认为,蓝田县天富润滑油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蓝田县天富润滑油经营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蓝田县天富润滑油经营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晓晖审 判 员 吴 娜审 判 员 黄宸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罗红涛书 记 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崔秀梅、徐迎春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1执4299号 下一篇 孙加华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2执904号之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