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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彩华、梁术才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823执保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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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823执保188号
  • 案件名称

    梁彩华、梁术才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剑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梁彩华;梁术才;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0823执保188号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彩华、梁术才:申请执行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彩华、梁术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21)川0823财保160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执行,要求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限额106074.1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彩华、梁术才名下存款予以冻结(实际反馈已冻结金额为:11932.48元),上述保全措施限额在106074.15元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21)川0823财保16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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