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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忠富、王瑞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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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937号
  • 案件名称

    龙忠富、王瑞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龙忠富;王瑞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937号原告:龙忠富,男,1975年3月6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王瑞成,男,约35岁,住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其余信息不详。原告龙忠富与被告王瑞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龙忠富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忠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忠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龙忠富负担。审判员  吴兆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宇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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