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忠富、王瑞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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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937号案件名称
龙忠富、王瑞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龙忠富;王瑞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937号原告:龙忠富,男,1975年3月6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王瑞成,男,约35岁,住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其余信息不详。原告龙忠富与被告王瑞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龙忠富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忠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忠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龙忠富负担。审判员 吴兆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宇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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