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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四、郝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1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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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22执1051号
  • 案件名称

    贾四、郝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贾四;郝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2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贾四,男,1960年1月27日出生,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郝勇,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住准格尔旗。本院在执行贾四与郝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于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21)内0622民初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四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已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郝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所有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7月8日、2021年8月2日经过两次网络查控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郝勇在银行、互联网银行有零星存款,在证券管理部门无证券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有车辆登记信息,但该车辆无法找到,暂时无法处置;2021年7月15日,通过准格尔旗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郝勇无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7月21日,通过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郝勇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我院于2021年9月15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贾四,申请执行人贾四对我院查询结果无异议,也未能提供郝勇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美清审判员  巴 图审判员  高振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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