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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益华、杨玉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02执3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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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502执3621号
  • 案件名称

    宋益华、杨玉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聊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宋益华;杨玉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02执3621号申请执行人:宋益华,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杨玉芳,女,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2021)鲁1502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保全冻结被执行人退休工资账户,需每年定期扣划一次,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502执3621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终结执行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晓晨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军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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