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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馨元与张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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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5249号
  • 案件名称

    宿馨元与张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宿馨元;张雪松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249号原告:宿馨元,女,1978年10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张雪松,女,1981年5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宿馨元与被告张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宿馨元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宿馨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鹤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彩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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